(2015)武侯执字第14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毛颖莉申请执行胡建勇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颖莉,胡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454-1号申请执行人毛颖莉。被执行人胡建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2015)川律公证执字第78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4月1日受理毛颖莉申请执行胡建勇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胡建勇的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并扣押。二、将被执行人将被执行人胡建勇的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并扣押。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