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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段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502号原告段某,女,199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文水县下曲镇忠义村农民。被告孟某,男,199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清徐县西谷乡长头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段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对被告孟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审判员  赵启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