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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6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宁××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6475号原告宁××,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被告李××,女,1985年8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宁××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宁××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宁××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超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新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