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2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与詹天送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詹天送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277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路218号。代表人张祯祥,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璐瑶,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翟媛媛,该公司职员。被告詹天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与被告詹天送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于2015年5月12日以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38元,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代理审判员 石金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