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县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无锡盛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宣东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盛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宣东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县商初字第27号原告无锡盛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钱胡路802号。法定代表人李中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国建,该公司法务部主任。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法务部副主任。被告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宣东矿,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顾家营镇半坡街村。负责人周晓路,矿长。委托代理人沈智华,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少斌,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盛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宣东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盛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二○一五年五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盛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宣东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559元,减半收取9280元,由原告无锡盛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2015)宣县商初字第27号审 判 长 阎利明审 判 员 冯建明人民陪审员 陈祥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