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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滨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周正与姚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正,姚东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484号原告周正。被告姚东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正诉被告姚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正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东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正所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0元(周正已预交),由周正负担。审判员  唐宇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顾成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