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滨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周正与姚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正,姚东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484号原告周正。被告姚东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正诉被告姚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正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东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正所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0元(周正已预交),由周正负担。审判员 唐宇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顾成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