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刘某甲等六人与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于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宋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初字第343号原告刘某甲。原告于某某。原告王某某。原告陈某某。原告刘某乙。原告刘某丙。被告宋某某。原告刘某甲等六人诉被告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等六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六原告诉称,2014年4月份六原告给被告干活,从事建筑工作。当时约定日工资为每天100至150元不等。六原告跟随被告干了三家的活后,找被告要工资款,被告以钱没要回来等钱要回来后再发工资为由,拒不支付六原告工资款。后经六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六原告工资款。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六原告工资款8259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六原告跟随被告宋某某打工,从事建筑工作。双方约定日工资为每天100至150元不等。在此期间被告陆陆续续给六原告发放有工资,六原告也有向被告借支。在跟随被告干几个工地的建筑活后,六原告不再跟随被告打工,但被告仍尾欠六原告部分工资。该尾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钱没要回来,等钱要回来后再支付为由拒不支付。2015年2月9日六原告又去找被告索要尾欠工资,被告分别给六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内容分别为:“欠做泥工款刘某甲:欠款:壹仟伍佰壹拾玖元正宋某某”、“于某某欠款肆佰元正(400)宋某某”、“王某某欠款壹仟伍佰元正(1500)宋某某”、“欠做工款陈某某:做工103,已使5900元,下欠贰仟零肆拾元整宋某某。欠条陈某某500元正宋某某”、“做工刘某乙27个工,已使1500元,下欠壹仟贰佰元正宋某某”、“刘某丙:下欠壹仟壹佰元正,宋某某”。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六原告劳务费8259元,有欠条为凭,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六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劳务费8259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刘某甲工资款1519元、原告于某某工资款400元、原告王某某工资款1500元、原告陈某某工资款2540元、原告刘某乙工资款1200元、原告刘某丙工资款1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太审 判 员  高 峰人民陪审员  王明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