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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台州市金马担保有限公司、姜良荣与姜良荣、姜池全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金马担保有限公司,姜良荣,姜池全,徐雄杰,林卫国,张金星,台州天豪金属波纹管有限公司,玉环县米兰酒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489号原告:台州市金马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友仁。委托代理人:汪剑峰。被告:姜良荣,住玉环县玉城街道城关南山村南山二路86号。被告:姜池全。被告:徐雄杰。被告:林卫国。被告:张金星。被告:台州天豪金属波纹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继坤。被告:玉环县米兰酒店。经营人:姜池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金马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姜良荣、姜池全、徐雄杰、林卫国、张金星、台州天豪金属波纹管有限公司、玉环县米兰酒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金马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27元(已预交),减半收取7013.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预交),合计人民币12013.5元,由原告台州市金马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华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郑中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