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商初字第2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与任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任海燕,刘超,威海工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商初字第287-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负责人殷建国,行长。委托代理人汤庆华,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海燕。委托代理人李岩,山东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超。委托代理人李岩,山东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工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延伟,经理。被告威海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培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滕吉光,系该公司主任。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28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按照原告申请的标的额28万元,查封了被告威海工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售给被告任海燕的房产,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威海工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售给被告任海燕的房产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徐国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向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