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大丰市美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夏海荣、万锡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丰市美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夏海荣,万锡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011号原告大丰市美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洁物业),住所地大丰市人民南路恒生南苑3号楼301室。法定代表人蒋桂国,系美洁物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国强,系美洁物业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应松,系美洁物业项目经理。被告夏海荣,男,汉族。被告万锡娟,女,汉族。原告美洁物业公司诉被告夏海荣、万锡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美洁物业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洁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天物业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