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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与翟爱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翟爱国,柳宗梅,翟咸亮,翟恒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住所地济南市平阴县。代表人术洪涛,行长。委托代理人董琦,男,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翟爱国,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柳宗梅,女,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翟咸亮,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翟恒涛,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翟爱国、柳宗梅、翟咸亮、翟恒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机构、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及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本金5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本金1509元,未执行标的本金48491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平商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 冰审 判 员  侯晓勇人民陪审员  郭丽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