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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民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杭久勇与山东冠州鼎鑫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久勇,山东冠州鼎鑫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685号原告杭久勇。被告山东冠州鼎鑫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振兴路349号。法定代表人张昭,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杭久勇诉被告山东冠州鼎鑫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久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51元,减半收取5925元,由原告负担。助理审判员  蔡朝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