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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临催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衢州五洲特种纸业有限公司、赵磊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衢州五洲特种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临催字第16号申请人:衢州五洲特种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磊。委托代理人:赵雅婷。申请人衢州五洲特种纸业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衢州五洲特种纸业有限公司遗失的中国银行临海开发区支行于2014年10月17日签发,票号为1040005225905116,到期日为2015年4月16日,票面金额为壹佰万元整,出票人为台州市康迪纸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衢州顺兴进出口有限公司并背书转让给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衢州五洲特种纸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办理支付手续。申请费用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阮志强代理审判员  梁娅丽代理审判员  林 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童 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