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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中执二字第0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世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世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中执二字第00071-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桥镇镇南段,组织机构代码:74129546-7。法定代表人王保证,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世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火炬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3534756-6。法定代表人潘树忠,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受理的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世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宝鸡仲裁委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仲裁字第55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世苑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利息、仲裁费合计1258090.85元及迟延履行金,由被执行人陕西世苑建设有限公司分两次分别于2015年5月10日之前支付申请人85万元,于2015年10月30日之前支付35万元,两笔款项支付完毕后,申请人就本案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双方当事人债权债务消灭,再无其他争议,本案执行终结。二、执行费14981元由被执行人陕西世苑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三、若被执行人不按照本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期履行,则恢复对原仲裁裁决的执行,并依法计算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现被执行人陕西世苑建设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5月10日向申请人支付了85万元,并及时缴纳了执行费,该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之中。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宝中执二字第00071号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如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仲裁裁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凤成执行员  李苏虎执行员  封聚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卫广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