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横商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浙江省东阳市诚基电机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文锦电子有限公司、金华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东阳市诚基电机有限公司,广州市文锦电子有限公司,金华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199号原告:浙江省东阳市诚基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义龙。被告:广州市文锦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华义。被告:金华义。原告浙江省东阳市诚基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文锦电子有限公司、金华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东阳市公安局已于2015年4月20日决定对浙江省东阳市诚基电机有限公司被合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本案应移送东阳市公安局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浙江省东阳市诚基电机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剑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安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