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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邓玉平诉洛阳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玉平,洛阳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699号原告邓玉平,男,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李庄乡委托代理人邓建田,男,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李庄乡。系原告邓玉平父亲。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法定代表人:刘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新田,系该公司法律工作人员,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玉平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玉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18元,减半收取809元,由原告邓玉平承担。审 判 长  郭士骞审 判 员  张 宏人民陪审员  王战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海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