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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和民二初字第09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赵秀景与张素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景,张素莲,天津市和平区四面钟房管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和民二初字第0906-1号原告赵秀景。委托代理人张莉(原告之女)。委托代理人赵明勋,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素莲。委托代理人郭爱娟,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成,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市和平区四面钟房管站,住址天津市和平区河北路50号。法定代表人马健,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孟庆丽,该站职工。原告赵秀景与被告张素莲、第三人天津市和平区四面钟房管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秀景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祝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雅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