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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贺某与深圳奥之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结案通知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663号申请执行人贺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奥之帆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14)2071号、2165号仲裁裁决及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内容:1、支付申请执行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下同)16000元;2、本案执行费24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奥之帆服饰有限公司履行了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债务已清偿。本院认为,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14)2071号、2165号仲裁裁决及(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14)2071号、2165号仲裁裁决及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