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谢敬宇与张立新、张海侠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敬宇,张立新,张海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保字第00062号申请人:谢敬宇,男,195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梁云,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立新,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现住安徽省濉溪县。被申请人:张海侠,女,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现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谢敬宇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张立新名下的位于安徽省濉溪县淮海路西侧房地权濉私字第9242号的房屋(价值21万元)予以查封。谢宝玉、任大卫分别以其各自所有的皖F×××××号小型轿车、皖F×××××号小型轿车各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谢敬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立新名下的位于安徽省濉溪县淮海路西侧房地权濉私字第××××号的房屋(以价值21万元为限);二、查封担保人谢宝玉、任大卫各自所有的皖F×××××号小型轿车、皖F×××××号小型轿车各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思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丹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