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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香执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李岩申请阮振铎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岩,阮振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香执字第810号申请执行人李岩,×××,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阮振铎,×××,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李岩与被执行人阮振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四商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岩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5年5月1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6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香民四商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胡庆斌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