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冯华与赵恒卫、陈春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华,赵恒卫,陈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752号申请执行人冯华,居民。被执行人赵恒卫,居民。被执行人陈春华,居民。申请执行人冯华与被执行人赵恒卫、陈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东开民初字第0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赵恒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冯华借款本金357200元及利息;被告陈春华对被告赵恒卫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恒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冯华借款本金29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管理与工商等相关部门。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给付6万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申请执行人有权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开民初字第0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应在协议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伟审 判 员 夏伯远代理审判员 杨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扣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