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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民初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罗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1714号原告罗某,男,生于1964年12月6日,汉族,驾驶员。被告李某,女,生于1972年6月13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王维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