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民初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罗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1714号原告罗某,男,生于1964年12月6日,汉族,驾驶员。被告李某,女,生于1972年6月13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王维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