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苏晓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涛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苏晓楠,住白山市靖宇县。被执行人丁涛。关于苏晓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涛离婚纠纷一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浑民二初字第3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苏晓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依法予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判决,丁涛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苏晓楠2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就案件的执行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丁涛于2015年2月15日已经给付申请人6000元,剩余20000元,每月月末前往法院交500元,直至20000元付清为止。申请人同意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可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就案件的履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浑民二初字第3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但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季桂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刁晓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