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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一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阮乘富与胡昔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乘富,胡昔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一初字第00271号原告:阮乘富,男,195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委托代理人:钟义龙,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昔文,男,198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中段4551号浩润汽贸城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8491086-1。负责人:章秀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敏,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阮乘富与被告胡昔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阮乘富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昔文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乘富以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胡昔文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乘富撤回对被告胡昔文的起诉。审判员 陶 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志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