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阳金辉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利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金辉房地产有限公司,张利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13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金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怒江街111-10号1-2-2。法定代表人:蒋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忠原,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雨诗,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利,女,汉族,1969年1月1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上诉人沈阳金辉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利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5)皇民二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解全晖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单立(主审)、代理审判员李大鹏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金辉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金辉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金辉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9元,减半收取529.5元,由上诉人沈阳金辉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解全晖代理审判员 单 立代理审判员 李大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磊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