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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立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麻子雄与单刚照、高文秀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麻某某,单某某,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立保字第00035号申请人麻某某被申请人单某某被申请人高某某申请人麻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单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1、被申请人单某某持有的某某市某某区xx墩煤矿xx%的股权及利润和某某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xx%的股权及利润;2、被申请人高某某持有的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墩煤矿xx%的股权及利润和某某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xx%的股权及利润。申请人自愿提供张某某名下单独所有的位于某某县某某办事处某某村(产权证号:xxxx号)二套房产及某某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单某某持有的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墩煤矿xx%的股权及利润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单某某持有的某某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xx%的股权及利润予以冻结。二、被申请人高某某持有的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墩煤矿xx%的股权及利润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高某某持有的某某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xx%的股权及利润予以冻结。上述股权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股权转让、变更、质押、过户等手续。冻结期限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永颖代理审判员  胡晓慧代理审判员  关丽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伟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