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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秀岭与张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738号原告刘秀岭,男,194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张艳,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岭诉被告张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秀岭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岭撤回对被告张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黄建民审判员  王 莉陪审员  陈 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