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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劳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梅、赵艳芳、赵小造诉被告王华学、王五州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梅,赵艳芳,赵小造,王华学,王五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劳初字第00023号原告:张玉梅,女,1956年10月24日生。原告:赵艳芳,女,1985年9月3日生。原告:赵小造,男,1958年12月4日生。被告:王华学,男,1965年9月23日生。被告:王五州,男,1973年7月15日生。原告张玉梅、赵艳芳、赵小造诉被告王华学、王五州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艳芳、赵小造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张玉梅于2015年5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梅、赵艳芳、赵小造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梅、赵艳芳、赵小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玉梅、赵艳芳、赵小造负担。审 判 长 王云峰审 判 员 张春晓代审判员 王修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