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赵克勤、杭州市化工轻工民爆器材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与杭州市化工轻工民爆器材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郑玉培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克勤,杭州市化工轻工民爆器材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郑玉培,王杭江,徐金宝,温丽霞,陆庆平,胡天麟,孙斌鸿,章跃建,茅汇寅,邵三祥,徐继福,姚初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1073号原告:赵克勤。被告:杭州市化工轻工民爆器材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法定代表人:王杭江。被告:郑玉培。被告:王杭江。被告:徐金宝。被告:温丽霞。被告:陆庆平,被告:胡天麟。被告:孙斌鸿。被告:章跃建。被告:茅汇寅。被告:邵三祥。被告:徐继福,男汉族。被告:姚初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克勤与被告杭州市化工轻工民爆器材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郑玉培、王杭江、徐金宝、温丽霞、陆庆平、胡天麟、孙斌鸿、章跃建、茅汇寅、邵三样、徐继福、姚初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克勤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市化工轻工民爆器材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郑玉培、王杭江、徐金宝、温丽霞、陆庆平、胡天麟、孙斌鸿、章跃建、茅汇寅、邵三样、徐继福、姚初华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克勤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市化工轻工民爆器材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郑玉培、王杭江、徐金宝、温丽霞、陆庆平、胡天麟、孙斌鸿、章跃建、茅汇寅、邵三样、徐继福、姚初华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克勤撤回对被告杭州市化工轻工民爆器材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郑玉培、王杭江、徐金宝、温丽霞、陆庆平、胡天麟、孙斌鸿、章跃建、茅汇寅、邵三样、徐继福、姚初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赵克勤负担。审 判 员 崔 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熊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