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王素芹与刘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芹,刘兴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358号原告王素芹,公民身份号码:×××,女,195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商业十字街*楼**号。被告刘兴军,公民身份号码不详,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哈东站商业十字街*楼。原告王素芹与被告刘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素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50元,退还原告25元。审判员 姬立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栾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