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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王素芹与刘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芹,刘兴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358号原告王素芹,公民身份号码:×××,女,195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商业十字街*楼**号。被告刘兴军,公民身份号码不详,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哈东站商业十字街*楼。原告王素芹与被告刘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素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50元,退还原告25元。审判员  姬立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栾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