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曹金光与张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金光,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083号申请人:曹金光,男。被执行人:张军,男。曹金光与张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兴民三初字第014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履行法定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兴民三初字第014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昭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静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