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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曹金光与张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金光,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083号申请人:曹金光,男。被执行人:张军,男。曹金光与张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兴民三初字第014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履行法定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兴民三初字第014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昭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静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