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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商初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山东信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青岛美高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信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青岛美高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商初字第1175号原告山东信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双元路。法定代表人蓝信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华金起、史同亮,山东恒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美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双元路28号。法定代表人李永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查俭、王仕清,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信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美高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4日将诉讼请求80万元申请变更为20万元,并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美高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信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缴11800元、退还75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山东信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长  高新德审判员  尹晓君审判员  郭克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吉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