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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猇亭民调确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许克、冯发柱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民调确字第00063号申请人许克。申请人冯发柱。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许克、冯发柱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方向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5年4月25日,申请人许克驾驶鄂E×××××号小型客车行驶至宜昌市猇亭区正大路段时,与申请人冯发柱驾驶的无牌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申请人冯发柱人身损害的交通事故。2015年5月12日,以上交通事故经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猇亭大队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许克除已经赔偿冯发柱本次交通事故医药费3457元、护理费560元外,另赔偿冯发柱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700元。二、本案系一次性了结,此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后均互不追究。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许克、冯发柱于2015年5月12日经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猇亭大队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以上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向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殷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