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3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李俊忠与广东粤海汽车有限公司、上海振信汽车牵引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忠,广东粤海汽车有限公司,上海振信汽车牵引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336-1号原告:李俊忠,男,汉族,1970年9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海安县。被告:广东粤海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彭添成。被告:上海振信汽车牵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张龙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忠与被告广东粤海汽车有限公司、上海振信汽车牵引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俊忠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郭焕桃代理审判员 黎秀萍代理审判员 汪晓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志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