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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忠诉被告张宏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 告 王 文 忠 诉 被 告 张 宏 新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原告王文忠,男。被告张宏新,男。原告王文忠诉被告张宏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宏新的准确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张宏新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文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8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