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一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董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一初字第421号原告董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范书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庄连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