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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一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董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一初字第421号原告董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范书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庄连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