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保字第020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戴小波与张克超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小波,张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保字第02095-1号申请人戴小波。被申请人张克超。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戴小波与被申请人张克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戴小波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克超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戴小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克超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宋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