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熊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687号原告熊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于2015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审判员 董劲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宛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