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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熊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687号原告熊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于2015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审判员  董劲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宛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