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4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张卫青与桑晓鹏、李东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青,桑晓鹏,李东强,陈亮,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537号原告:张卫青,唐山市对外经贸学校教师。被告:桑晓鹏。被告:李东强。被告:陈亮。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富康道*号底商。负责人:马锦玲,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双义、马国帅(实习),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青诉被告桑晓鹏、李东强、陈亮、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卫青自负。审 判 长 杜 芳审 判 员 ;王明星代理审判员 顾 根 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书 记 员 蒲 金 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