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程建容与刘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建容,刘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0016号原告程建容,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刘洋,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建容诉被告刘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建容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建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建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建容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谢建平代理审判员 田玉康人民陪审员 刘军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孔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