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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一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2015桃民一初字528号文某胡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528号原告文某,女,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新江三路南三巷***号。委托代理人汪志龙,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胡某某,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长矛村。本院2015年5月6日受理原告文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文某于2015年5月12日以夫妻关系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达,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文某负担。审 判 员  杨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钱俐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