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一初字第00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高建与魏文杰、郑玉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魏文杰,郑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0649号原告:高建,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魏文杰,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郑玉梅,女,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诉被告魏文杰、郑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建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郑玉梅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郑玉梅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支行3550元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峰代理审判员 余亮亮人民陪审员 陈 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金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