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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南民确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新舍与刘金峰确认调解协议确认决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新舍,刘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洛南民确字第00001号申请人王新舍。申请人刘金峰。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新舍、刘金峰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金峰因给申请人王新舍用三轮车帮忙运送桌子,在装车固定时,将皮绳拉断,致自己右眼受伤,并住院治疗,后二人发生纠纷,于2015年4月28日经洛南县石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王新舍一次性付给刘金峰治疗费、赔偿金等各种费用12500元(含前期支付的5000元,共计12500元,已给付);二、后期刘金峰的所有费用王新舍不再承担;三、此事为一次性了结,双方不得就此事再引发冲突或提出其他主张。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新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建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