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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商终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孟鹏飞与徐炳荣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炳荣,孟鹏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商终字第6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炳荣,汉族,住临安市潜川镇外伍村*组外伍***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41975********。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鹏飞。上诉人徐炳荣为与被上诉人孟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商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键代理审判员 张 靓代理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