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肖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493号原告:肖某,女,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邓泽虎,阜阳市颍州区三塔司法所工作人员。被告:杨某,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姜卫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