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禹法执字第3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普惠农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贺明明、马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惠农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贺明明,马平,杨兴涛,杨露霞,杨磊,董立华,杨兆建,张彩霞,杜淳一,王桂亭,崔仁平,王玉洪,杨建军,王俊风,赵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禹法执字第312-4号申请执行人普惠农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贺明明,男,1986年出生,汉族,禹城市。被执行人马平,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兴涛,男,1983年出生,汉族,禹城市。被执行人杨露霞,女,1986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磊,男,1972年出生,汉族,禹城市。被执行人董立华,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兆建,男,1980年出生,汉族,禹城市。被执行人张彩霞,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杜淳一,男,1967年出生,汉族,禹城市。被执行人王桂亭,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崔仁平,男,1971年出生,汉族,禹城市。被执行人王玉洪,女,1967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建军,男,1968年出生,汉族,禹城市。被执行人王俊风,女,1965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国栋,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本院于二0一四十月十七日作出(2014)禹法执字第31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国栋与张欣共有房产一处,现因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赵国栋与张欣共有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臧秀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