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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00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姚中巧诉被告姚五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中巧,姚五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00615号原告姚中巧,女,194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姚五,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姚中巧诉被告姚五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中巧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中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中巧负担。审 判 长  张海波审 判 员  姚 威人民陪审员  刘长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