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二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曹正宏与沐贤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正宏,沐贤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252号原告:曹正宏,男,194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曹士国,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沐贤虎,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正宏与被告沐贤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正宏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正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正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1990元,由原告曹正宏负担。审 判 员 张玉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贾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