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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特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孙燕申请宣告周文彬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燕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锦江民特字第16号申请人孙燕,男,出生于1956年8月22日,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申请人孙燕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周文彬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周文彬,女,出生于1931年9月7日,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申请人孙燕述称,被申请人周文彬患青光眼30多年,失明约20多年,周文彬于2012年左右开始出现不愿出门、性格孤僻、说胡话、自言自语等现象,一般生活需人协助料理。周文彬曾在四川省第四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冠心病、心律失常、心肌缺血;脑萎缩。近来周文彬的病情逐渐加重。2015年4月23日,经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对周文彬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鉴定结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保护周文彬合法权益、保护其人身安全,特申请法院宣告被申请人周文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孙燕为被申请人周文彬的监护人。经审查,被申请人周文彬现年83岁,2009年4月17日,成都市锦江区残疾人联合会向周文彬核发《残疾人证》,残疾类别为视��(盲),残疾等级为一级。2012年9月,经四川省第四人民医院诊断为冠心病、心律失常、心肌缺血;颈腰椎病;青光眼绝对期;慢性胃炎;脑萎缩。2015年4月24日,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成蓉司鉴(2015)精鉴字第0387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周文彬患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另查明,申请人孙燕系被申请人周文彬之子,被申请人周文彬的配偶已死亡,被申请人周文彬的其他子女均表示由申请人孙燕担任被申请人周文彬的监护人。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孙燕、被申请人周文彬、代理人孙英的身份证复印件、周文彬的户口簿、成都市公安局合江亭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常(寄)住人口登记表、《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周文彬《残疾人证》、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成蓉司鉴(2015)精鉴字第0387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合江亭街道办事处合江亭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周文彬因患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有相关鉴定结论为据,本院予以认定。现申请人孙燕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周文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监护人。申请人孙燕系被申请人周文彬之子,其自愿承担被申请人周文彬的监护职责,担任被申请人周文彬的监护人,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周文彬的其他子女对由申请人孙燕担任监护人也无异议,本院予以许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法律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周文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孙燕为被申请人周文彬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郭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媛媛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第十九条第一款精神病���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