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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江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江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456号原告李江伟。委托代理人薛忠磊,河北宏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负责人李全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江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江伟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江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学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彦超 百度搜索“”